郴电国际(600969):郴电国际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9:51:59 中财网
原标题:郴电国际:郴电国际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合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
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
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
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
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
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
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日常监督管
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
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
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
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
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
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的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协助相关领导加强对公司财务
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
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
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领导小组成员有维护公司资金不被
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领导小
组成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
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
动罢免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如有),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
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七条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上市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
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
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
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
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
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
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八条公司必须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
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而发生的大
股东或者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
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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