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30125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同星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2,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943.7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016.28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27,084.33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9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22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前述到账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后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会议决议和公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单位:万元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冷链物流系统环保换热器及智能模块产业化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两个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部分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一)冷链物流系统环保换热器及智能模块产业化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一)“冷链物流系统环保换热器及智能模块产业化项目”内部结构调整,其中工程建设费用上调系建筑建材及社会用工成本上升、部分调整建筑方案、功能升级;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下调系整体项目按照规划时间投资完成,建设过程中未产生不可预计的费用,相关费用化支出产生结余。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其中工程建设费用下调系公司优先利用现有实验室、检测设备等存量资源开展研发活动,避免重复购置,硬件设备及软件购置需求相应减少;同时场地装修按实际研发场地布局从简实施,装修支出低于原预算。研发费用上调系换热器及制冷零部件技术路线正处于快速迭代与技术收敛期过程中,公司保持技术路线的灵活性与战略弹性,适当减少设备投入,适当增加技术人员数量以及研发费用投入,更聚焦于人才与核心技术攻关,以适应动态研发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是基于外部客观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各项研发工作实际开展进度,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需要及长远发展的规划考虑。本次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合理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其资源配置,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助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整体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仅系对该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之调整,相关募集资金仍用于原本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和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相关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高效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三)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充分考虑了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无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秋实 傅毅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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