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601318):中国平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20:56:54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平安:中国平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险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
构(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
人;
(四)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有)、持股 5%以上
的大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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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指本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五)其他根据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包含股价敏
感信息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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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境内外市场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信息披露文件
同时采用中文及外文文本的,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
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中介机构、
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进
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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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本公司总经理
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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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发现本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其他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境内信息披露事务,本公司的公司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本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境外信息披露事
务。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在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职责,负责协调与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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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根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的组织
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并负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要求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能够及时披露。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建立相应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机制,包括定期报告机制、重大信息的临时报
告机制以及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程,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

本公司各部门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均为该部门或
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
务的联络人,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对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
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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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
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并配合本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本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权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本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本公司确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机制。本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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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
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审核发布流程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由相关项目组负责人遵
照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
管机构的同意(如需)。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应当与年度审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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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督促其
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为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本公司管理层应及时汇报本公司相关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提前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本公司应适时安排至少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以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
改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
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本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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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非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审核同意,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本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定义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
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本公司(含本公司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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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第二十四条所
述有关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
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
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若本公司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
本公司的传闻、媒体报道,当发现市场出现有关本公司的传闻或
媒体报道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
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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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汇报,如预计监管文件的发布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总体如
下:
(一)对于本公司日常临时公告,如定期经营数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及/或
公司秘书审核通过后安排发布,并及时向全体董事报告。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经由董事会及/或股东会
审议的公告事项,在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并及时向全体董事报告。

(二)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的临时公告事项,本公司可
建立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公告内容经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审核
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并及时向全体董
事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成员可由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出任:董
事长、首席/联席首席执行官、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秘书。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上述临时公告可直接由董事长及任意两
名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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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全体董事报告。

(三)突发事件处理
如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突发性事件,本公司需要发布澄清公告或补充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进行汇报并
根据其决定起草公告及安排披露,并及时向全体董事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
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
度。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失
职或违反本制度,导致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或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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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内部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本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
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本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本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若擅
自披露本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对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因出现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本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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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责任追究。

如相关责任人存在故意、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导致危害结果
扩大等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
纳入本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十条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
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解释和修订,任
何修订应重新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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