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601318):中国平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 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证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本公司按照本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或涉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如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者是属于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商业秘密,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机密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 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实质 或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该信息。 第六条 如本公司拟作出的披露是被香港成文法则或 香港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香港成文法则或香港法 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可以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如本公司拟作出的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地区的 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 反其作出的限制,本公司应当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相关规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办理豁免 披露。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本公司已采取有效及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且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本公司按照证券 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可无须事前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由本公司根 据本制度自行审慎确定并规范处理。 第十条 在不抵触本制度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拟 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在不抵触本制度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生效并执行。本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 应商名称等)和事项内容;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还应登记相关信息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以及披露对本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本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本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公司适用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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