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洛阳钼业(03993):海外监管公告 -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CMOC Group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3993)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以下為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所發佈《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公告》《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關於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的法律意見書》《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承董事會命 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劉建鋒 董事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洛陽市,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劉建鋒先生、彭旭輝先生及闕朝陽先生(職工董事);非執行董事為林久新先生、蔣理先生及馬飛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王開國先生、证券代码:603993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公告编号:2026-042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20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33号浦东香格里拉大酒店浦江楼3楼苏州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刘建锋先生主持,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其他董事因另有公务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持续关联/连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本议案H股投票弃权2股,所占比例四舍五入后约占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与关连附属子公司KFM控股签署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本议案H股投票弃权2股,所占比例四舍五入后约占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本议案H股投票弃权2股,所占比例四舍五入后约占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本议案H股投票弃权2股,所占比例四舍五入后约占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A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4系特别决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1、2系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征轶、徐安昌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6年 8月 1日公告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年 8月 20日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33号浦东香格里拉大酒店浦江楼 3楼苏州厅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8月 20日上午9:15至 9:25, 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8月 20日上午 9:15至 2026年 8月 20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88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152,337,98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501%。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网络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持续关联/连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连附属子公司 KFM控股签署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未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于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股东会通过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10 第六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适用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就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H股而言,H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须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数据;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它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它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连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连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规则项下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存储及投向变更的相关规定外,公司仍应严格遵守《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制定,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解释、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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