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智能: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6年 2月 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6年 7月 10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74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拟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1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1,000,060股。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7,000,02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68,000,08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择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2,550,003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9,550,023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70,550,083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71%。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100,006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26.09%。 2、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2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选取广发蓓绽?华汇智能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共4名投资者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战略投资者及参与规模和锁定期限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认购股数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100,006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26.09%,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并出具相关承诺函,不再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广发蓓绽?华汇智能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及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12个月,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广发蓓绽?华汇智能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发蓓绽?华汇智能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广发蓓绽?华汇智能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因此,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为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于 2026年 3月 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汇智能 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类别、认缴金额情况如下: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上述人员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且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劳动合同、出资前三个月银行流水等资料,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限售期 华汇智能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证裕投资为保荐机构国泰海通的子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关系外,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证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限售期 证裕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裕能”)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湖南裕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301358.SZ)。截至2026年3月31日,湖南裕能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湖南裕能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湖南裕能的注册资本为84,773.1658万元,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1358.SZ)。湖南裕能是发行人报告期内重要客户,是国内主要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产品应用于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等锂离子电池的制造,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湖南裕能的磷酸盐正极材料具有高能量密度、高稳定性、高性价比、长循环寿命、低温性能优异等特点。 湖南裕能2025年磷酸盐正极材料销量为113.71万吨,自2020年以来连续六年排名行业第一。湖南裕能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总资产为492.71亿元,净资产为191.03亿元。湖南裕能符合《管理细则》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湖南裕能(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供应链保障合作 乙方将把甲方作为核心设备供应商之一,在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及配套方案能够充分满足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指标、产品质量、交付周期、售后服务及综合成本要求,且与其他第三方相比商业条件同等的前提下,乙方优先采购甲方的相关产品。 甲方持续提升产品性能与交付能力,尽合理商业努力匹配乙方新建产线、技改项目的装备需求;乙方后续新增产能规划、产线改造计划,可优先与甲方开展前期装备方案论证交流。 双方建立合理的需求沟通机制。乙方可结合自身中长期产能规划,向甲方同步未来装备需求预期,甲方结合需求预期合理规划产品供应,最终交易以双方另行签署的采购合同为准。 (二)产品开发与技术合作 乙方依托自身大规模产业化应用经验,可就砂磨机、研磨系统等生产装备运行工况、设备性能指标、自动化适配需求等方面向甲方提出优化建议;甲方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乙方提出的装备应用需求,持续开展成套研磨设备迭代升级与优化。 双方建立常态化技术沟通机制,并将充分发挥各自自身技术优势与行业经验,协同解决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共同推动产品质量迭代与性能升级,提升双方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三)资本合作 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双方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双方依托各自现有资源优势,加强在资本市场运作、资金协同等领域的合作探索,助力双方实现资源互补、资本增值,推动长期战略发展目标达成。 乙方在项目选择与投资决策过程中,始终秉持长期发展理念,注重价值投资与长期回报,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具备陪伴甲方长期成长的坚定意愿,将以战略配售为契机,深化双方全方位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湖南裕能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湖南裕能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湖南裕能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 湖南裕能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科创”)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东莞科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东莞科创为东莞科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东莞科创集团成立于2015年7月,隶属东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东莞科创集团、东莞银行、东莞证券、东莞信托、华联期货等主体),是服务科技创新发展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专业化市属国企,注册资本11亿元,企业主体信用评级AA+。集团旗下汇聚科创资本、科创基金、科创国弘、科创担保、科创科转、科创金服、科创大创和科创(香港)投资等多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东莞科创集团持有三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聚焦东莞市“8+8+4”重点产业,构建“4+N+X”的科创系基金体系,完善涵盖种子、天使、创投、产投、战配、并购等全链条建设,为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直接融资服务。截至2025年底,东莞科创集团累计主动管理及参与管理基金97支,认缴规模超过1246亿元,“4+4”赛道已投项目超660个,助推58家企业上市。 东莞科创作为东莞科创集团对外投资业务的出资主体,作为东莞科创集团“一体两翼”发展战略中核心板块“科技企业投资”的重要执行载体,聚焦东莞市“8+8+4”产业布局方向,围绕新能源与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数控机床等)、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等重点产业赛道,开展股权投资业务。通过股权投资引导资本向重点产业集聚,助力东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中心。东莞科创及旗下的粤港澳大湾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滨海湾人工智能产业创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博实睿德信机器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东寮创联新材料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基金平台,在数控机床、新能源新材料领域投资的企业包括:生益科技、豪特曼、凌康科技、中图仪器、稳控自动化、思特光学、爱康智能、小豚智能、新秀新材、铭科精技、安达智能、汉思机器人、镭泽激光、华阳增材智造、雷茨智能、澳中新材、迈科新材料、千和新材料等。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东莞科创集团(乙方)、东莞科创(丙方)三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东莞科创集团、东莞科创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开放资源与生态共享 乙、丙两方将依托东莞产业生态体系,在符合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为甲方对接相关产业资源,具体包括: (1)市场推广支持:在遵守东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的基础上,优先向市内企业推介甲方产品与服务。乙方和丙方系统内已投和在管园区企业众多,后续会将公司的设备在已投企业和园区企业进行推广,同时联合市政府相关部门推介公司的设备产品,同时在乙方旗下的四大平台(东莞创投荟、东莞信易贷、东莞科技孵化、东莞科技园区运营)定期发布甲方的设备产品,协助其进行业务推广。 (2)创新平台合作:协助甲方联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联合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协同开展关键技术研发。 (3)人才政策服务:为甲方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东莞市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政策咨询与申报支持。乙方作为东莞市属国企,承担着招商引资的职责,对相关的人才政策非常熟悉,后续会持续协助甲方对接省市区的人才政策。具体人才认定、安居保障、子女教育等事项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2、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支持 乙方将协同丙方及相关金融机构,为甲方经营发展提供持续性、多样化的金融支持: (1)战略投资协同:本次战略配售是三方合作关系的巩固与加深。丙方作为乙方旗下企业及本次配售参与方,其投资决策获得乙方支持。三方认同,乙方与丙方的国资平台资源有助于提升甲方资本市场形象。乙方将在自身权责与商业原则范围内,支持甲方后续融资,并协调丙方落实本次战略配售相关工作。 (2)多元化融资服务:乙、丙方将积极协助甲方对接合作银行、证券、担保等金融机构,设计定制化债权融资方案,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人才贷款等产品。乙方和丙方拥有东莞市超过10家的银行深度合作资源,也与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东莞证券等券商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可以协助企业进行相关金融机构的对接。 (3)产业投资联动:乙方将推动旗下产业投资基金,在符合本市投资导向的前提下,优先关注甲方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完善产业生态,间接支持甲方发展。乙方目前已经出资组建了97支子基金,投资项目超过660个,可为甲方的上下游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 3、共建与融入产业生态 乙方将发挥平台整合能力,联合丙方,共同协助甲方构建并深度融入本地产业生态: (1)供应链优化:乙、丙方利用本土资源网络,为甲方推荐本地优质的供应商,协助提升供应链效率与稳定性。乙方、丙方的已投和入园的企业包括:生益电子主营PCB,豪特曼主营机床,澳中新材料主营胶粘材料等等,都可能成为公司的供应商。 (2)应用场景对接:乙方、丙方优先为甲方对接锂电池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场景与试点示范项目,助力其产品与方案快速落地、迭代升级。乙方、丙方与松山湖园区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该区域聚焦了大量的锂电池生产企业,是国内锂电池行业公司最密集的区域之一,有利于甲方开展设备研发升级同时可协助甲方进行客户拓展。 (3)产业集群融入:乙方、丙方支持甲方融入本市锂电池产业集群,通过组织产业联盟等活动,协助甲方与市内企业形成协同优势,拓展订单与合作机会。乙方、丙方已投项目铭科精技(金属结构件)、安达智能(胶粘剂)等均为锂电池上游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可跟甲方形成协同优势,共同拓展订单。乙方、丙方已投项目凌康科技、中图仪器、稳控自动化、思特光学、爱康智能、小豚智能、新秀新材、汉思机器人、镭泽激光等均为数控机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可跟甲方形成协同优势,共同拓展订单。”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东莞科创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莞科创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东莞科创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 东莞科创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 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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