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301320):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8:31:33 中财网
原标题:豪江智能: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63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8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2024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及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及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23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5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及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情况
(一)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2,01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955,066股后的股份数量180,054,9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人民币(含税)。2026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6年6月18日完成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9,002,746.70元/182,010,000股×10=0.494629元。每股现金红利=0.494629元/10=0.0494629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94629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涉及派息事项时,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0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6.68-0.0494629=6.63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10.02-0.0494629=9.97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需继续依法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1次会议决议;
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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