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会计政策变更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2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0号》”)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性质及原因 1、2025年12月,财政部颁布《解释第19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6年6月,财政部颁布《解释第20号》,规定“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相关内容,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9号》《解释第20号》规定。 (三)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解释第19号》《解释第20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