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000707):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17:11:36 中财网
原标题:双环科技: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明确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与程序,完善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1.3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及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2.1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根据本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2.2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计量
3.1公司应当在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时,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少提或不提。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

3.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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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及租赁应收款,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3.3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4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

3.5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存货、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转回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
4.1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按照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1)单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未达到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2)单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3)单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或者涉及金额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资产损失的确认及核销
5.1
资产核销,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5.2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六章附则
6.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6.2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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