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301252):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需定期重新审阅规划,确保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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