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688097):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8月)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外捐赠工作总体部署及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及其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突出重点。公司对外捐赠侧重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基础教育和环境保护。各公司对各类剪彩仪式及典礼、与本单位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捐赠;亏损或捐赠后可能出现亏损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五条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七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统一管理原则。对外捐赠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捐赠事项须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授权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先捐后报。 第九条 避免重复原则。在同一地区有多家分、子公司就同一事项向同一受赠方捐赠的,事先相互通报,同时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指定代表单位统一捐赠,并统一署名为“博众精工”。 第十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发生亏损、对外捐赠将导致公司亏损、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对象和资产范围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对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总裁办作为公司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捐赠事项的申请、组织和协调、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捐赠事项,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报总裁办汇总审核并提交公司审批流程。对于分、子公司承担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分子公司以书面提出申请,报公司总裁办,申请文件应包括:拟捐赠的事项、受赠对象提出的捐资或捐物要求、捐赠理由和拟捐资金金额或拟捐实物数量及价值、捐赠时限等。 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申请经公司经营财务中心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金的,由经营财务中心列入拨款计划,安排付款。捐赠实物的,捐赠申请经公司审议批准后,由总裁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一般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受赠方捐赠,并取得相关单据。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应当将捐赠申请及审批文件、捐赠协议及证书、捐赠收据、发票等文件妥善存档备查,同步提交经营财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总裁办应当组织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于年末上报对外捐赠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主要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捐赠资金支付情况、对受赠对象的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依照本制度规定,擅自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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