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 1,809.54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8.89元。公司注册资本由7,714.2857万元增加至 9,523.8257万元,总股本由 7,714.2857万股增加至9,523.8257万股。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1112号《验资报告》。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
|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
昆山长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并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05837546031667。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
昆山长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并在苏州市数据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205837546031667。 |
|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6年 6月
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
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809.54万股,于 2026年 7月
24日在北交所上市。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人民币 7,714.2857万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人民币 9,523.8257万元。 |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新增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14.285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523.8257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
|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
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
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
|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
|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及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及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北京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少于 |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配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配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 |
|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该本公司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该本公司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不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不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
|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 非法收入,;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
|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第
(四)项规定。 |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
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
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 |
|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
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
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 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约定的股份回
购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
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九) 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重
组等计划;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 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约定的股份回
购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
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九) 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重
组等计划; |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八)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
经股东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
(十九)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八)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须
经股东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
(十九)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
|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7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或
审议。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
为: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四)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7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或
审议。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
为: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四)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
| 议后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0.2%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规
定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
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七)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议后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0.2%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规
定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
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七)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 3、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上述交易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可执行。 | 3、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上述交易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可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可选择本章程规定的方
式发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日
应送达各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可选择专人送出、 邮递、
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 短信、 微
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通知方式;通知 |
| |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日应送达各董事。
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作书面
记录。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表
决。
董事会会议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
|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
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
|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
极执行相关决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
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
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年以上。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年以上。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 |
|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管理职责包括汇集公司经营、管理、
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等。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
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 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管理事务;
(九)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十) 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
工作规则,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考核和
奖惩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分红的,则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应按照当年依法可供分配的经审
计的税后净利润的 30%向股东分配利
润,股东会就利润分配另行作出决议的
除外。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2
个月内进行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分红的,则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
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
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 |
|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
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
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
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前提下,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 |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
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
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
| 进行一次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的利润
分配,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本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订,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
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时,应为投
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
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
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中
详细披露以下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
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在经营
状况良好,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
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
|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
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 会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
等因素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在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
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
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劵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如有)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 |
|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
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
因素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
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在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
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 事发表意见,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
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
|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
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
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
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
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 |
|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任。 | 任。 |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
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 | 删除 |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
公司的文化建设等其他相关信息。沟通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司网站、说
明会、电话咨询、参观路演等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删除 |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
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公司
原章程同时废止。 | 删除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
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于公司向不特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公司原章程
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