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300816):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 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或“公司”)委 托,指派汪泳艳律师、张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 2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艾可蓝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算力资源服务合同》 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等相关方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文件中所述的全 部事实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 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 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 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 签署的《算力资源服务合同》之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必需文 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及公司的确 A 认,与艾可蓝签署《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交易对方为 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企查查 (https://www.qcc.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A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 公司为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算力资源服务合 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交易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公 司的确认,艾可蓝已在《算力资源服务合同》上加盖艾可蓝公章; 交易对方A公司已在《算力资源服务合同》上加盖A公司公章。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算力资源服务合同》双方均 已加盖公章,合同签署真实、有效。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等相 关资料,《算力资源服务合同》对服务范围及期限、服务费用及结 算方式、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适用及争议 解决、不可抗力、保密、权利保留、通知、合同的解释、生效条件 及其他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主要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A 公司为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具备签署《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算力资源服 务合同》双方均已加盖公章,合同签署真实、有效;《算力资源服 务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 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张 俊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汪泳艳 _____________ 张 晗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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