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002913):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6-04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5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 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2月2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事项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6年6月18日实施完成,按照《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2025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从28.30元/份调整到28.00元/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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