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宠物(30133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五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开展为先决条件;(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并严格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展前述现金管理业务,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相关现金管理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决策。 前述委托理财预计额度有效期不应超过 12个月,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出审批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严格遵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计划、落实委托理财资产配置策略、承办委托理财业务、开展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以及统筹委托理财相关业务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委托理财审批流程与信息报送:依照本制度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同步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判断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五)委托理财日常财务核算管理:严格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完成委托理财业务日常账务核算,确保相关业务数据在财务报表中准确规范列报。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及业务开展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每季度开展专项核查,全面检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流程、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规范完成账务处理并核验账务处理的合规性,相关检查结果定期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委托理财业务实施过程中,财务部应严格依照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并妥善保管相关协议、结算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若委托理财业务出现异常情况或重大变动,须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委托理财实际收益低于预期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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