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宠物(301335):《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2:37:06 中财网
原标题:天元宠物:《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充分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及相关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资助条件、金额、期限、资金用途、还款安排、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确保权责清晰、风险可控;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在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审慎判断被资助对象的偿还债务能力。

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全面核查被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完成相关风险分析及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资助事项按本制度规定权限及审议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办理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落实财务资助具体执行工作,并持续跟踪关注被资助对象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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