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兴工具(301677):舆情管理制度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组其他成员进行领导。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上报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及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渠道,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股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查明舆情事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五)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舆情工作组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确定相关事件的应对决策及实施主体,并根据实际需要及相关规定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组织开展应急工作,迅速了解、核实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2.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制度等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现行的、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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