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69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5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00万元,股本总数由7,500万股变更为10,000万股。
因公司经营范围补充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淬火加工;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
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7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变更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万股,于2026年7月30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
|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
建立党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
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党组织
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
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
般项目: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通
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金
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淬火加工;货物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
般项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五金
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通
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
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
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金属材料
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表面处
理及热处理加工;淬火加工;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均以原浙江欣
兴工具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
司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
份数为7,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设立
时,发起人均以原浙江欣兴工具有限公司经审
计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股份。……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
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000万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 | 并;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
|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 3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其他部门规章以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其他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第四十二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由董
事会决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它方式为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
|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
|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包含临时提案
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型和数量;
……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出席时,由
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
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通过。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
|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零三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连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
长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
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 第一百一十条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下列(一)到(五)
项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包括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
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
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 所规定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
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
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
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七)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财务资助: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外,其余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财务
资助审议程序。
(九)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 |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
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七)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财务资助:除按照本章程规定须由
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余财务资助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财务资助
审议程序。
(九)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审
议权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
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得授权董事 |
| 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捐赠应遵循下列规定执行:
1、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3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
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20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
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批准;
3、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
项,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本条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
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
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十)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交易
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
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审批。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 长审批。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五)任法人代表时,行使法定代表人
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上述提议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出。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5天,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天,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经全体董事同意后,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
| 提交股东会审议。 |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3名董事组成;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等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经理可由公司董事长兼任。公
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1-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总
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 | 删除 |
| 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
职权。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
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
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
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
原则。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
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
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和要求
进行分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情况下,公司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
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
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
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
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润的原则。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
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
式、条件及比例为: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
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和要求进行分
红。
3、现金分红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情
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
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
|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
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公司该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为正数;
(五)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
之七十;
(六)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
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该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正数;
(5)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
七十;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40%。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
度进行分配。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
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
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
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4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
年度进行分配。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
红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
| 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
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审
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
股东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分红规划事
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
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按照《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
股东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
|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等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
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
无效。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地
主要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地
主要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五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一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
|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
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
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除上述内容修改外,《公司章程(草案)》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其他非实质修订,如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而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逐条列示。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保证本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草案)》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