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智能(92017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74 证券简称:五新智能 公告编号:2026-169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规避和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针对真实、合理、可识别的外币风险敞口,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远期、掉期、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交易活动。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以获取交易利润为目的,不得以套期保值名义开展投机或套利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管理原则,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成果的不利影响为目的; (二)实需匹配原则,衍生品交易应与实际外币风险敞口相匹配; (三)自然对冲优先原则,优先通过外币收支匹配、合同安排等方式降低汇率风险; (四)审慎原则,根据公司实际风险敞口、业务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交易规模; (五)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集团外汇风险敞口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授权管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上述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第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达到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开展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履行审议程序。 如监管规则发生调整,公司按照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产品范围、额度及期限内授权董事长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单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无需逐笔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长按照授权审批。 第十条 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一)确定具体交易币种、金额、期限及交易对手; (二)审批具体交易方案; (三)签署或授权相关人士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及交易文件; (四)审批平仓、展期、交割及其他风险处置事项; (五)制定、修订并批准与本制度配套的业务操作细则;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权限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长按照董事会授权组织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负责重大异常事项的处置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财务部门提供外币合同、订单、收付款计划及其他风险敞口信息,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变化。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操作要点具体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为准。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重点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超额套保风险及合规和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持续监控外汇衍生品与对应风险敞口的匹配情况。 发生风险敞口重大变化、交易对手重大信用风险、重大交易错误或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并向董事长、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选择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 开展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用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适当的岗位分离和复核机制,确保风险敞口确认、交易执行、交易复核和会计处理之间形成必要的内部制衡。 具体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则》,对风险敞口管理、操作要点、交易审批、询价、成交确认、台账、估值、交割、平仓、展期、会计处理、应急处理预案、档案管理及报告等具体事项进行细化。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本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授权范围内制定、修订和批准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发生变化,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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