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7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政设施管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
治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许可项目:自来水生
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
务。 | | | | | | |
| 第十八
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 | | | | | |
| 第二十
条 | 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作为
独家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
机制纸厂及成品库、冰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
刀工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和黑龙集团有关生
产、销售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
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
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国资产权[2007]1579号文
《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
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黑龙集团将其所持公司
22972.5万股国有股份转让给国中(天津)水
务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国中(天津)水务有限
公司将其所持公司22731.25万股股份分别转
让给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和姜照柏先生。 | 公司设立时已向发起人发行20,000万股,占
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具体如下:
认购股
发起人 证件名 出 资 出资时
证件编号 份数
名称 称 方式 间
(万股)
股权、
黑龙集 24561044 经 营 1998.1
注册号 15,000
团公司 -8 性 资 0.23
产
居民身 23020251 1998.1
王洪基 400 货币
份证 082**** 0.23
居民身 23020347 1998.1
郭静 400 货币
份证 022**** 0.23
居民身 23020248 1998.1
闫友 400 货币
份证 110**** 0.23
居民身 23020442 1998.1
马东生 400 货币
份证 101**** 0.23
居民身 23020245 1998.1
张玉华 400 货币
份证 051**** 0.23
居民身 23020256 1998.1
张崇民 400 货币
份证 110**** 0.23
居民身 23020249 1998.1
李守政 400 货币
份证 051**** 0.23
居民身 23020371 1998.1
赵清华 400 货币
份证 020**** 0.23
居民身 23020451 1998.1
郝志成 400 货币
份证 012**** 0.23
居民身 23020254 1998.1
刘桂芳 400 货币
份证 061**** 0.23
居民身 23020257 1998.1
杨英杰 400 货币
份证 110**** 0.23
居民身 23020459 1998.1
武楧捷 600 货币
份证 020**** 0.23
合计 20,000 - - | | | | | | |
| | | | 发起人
名称 | 证件名
称 | 证件编号 | 认购股
份数
(万股) | 出 资
方式 | 出资时
间 |
| | | | 黑龙集
团公司 | 注册号 | 24561044
-8 | 15,000 | 股权、
经 营
性 资
产 | 1998.1
0.23 |
| | | | 王洪基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251
082****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郭静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347
022****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闫友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248
110****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马东生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442
101****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张玉华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245
051****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张崇民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256
110****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李守政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249
051****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赵清华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371
020****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郝志成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451
012****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刘桂芳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254
061****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杨英杰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257
110**** | 4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武楧捷 | 居民身
份证 | 23020459
020**** | 600 | 货币 | 1998.1
0.23 |
| | | | 合计 | 20,000 | - | - | | |
| 第三十
八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 | | | |
| |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六十
二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 |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第一百
一十二
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
一十七
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
四十五
条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
四十六
条 | / |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 | /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 四十七
条 | |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
四十八
条 | / | 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划;
(二)审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和主要控制目标;
(三)审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组织机构设
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管理、风险
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五)监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指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
(六)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
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参与内控审计结果的评议;
(九)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及内
部控制管理的其他事项;
(十)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职权。 |
| 第一百
四十九
条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
| |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遵循以下
原则:
(一)薪酬构成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1.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及个人获取其他利益;
2.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额
外薪酬或津贴;
3.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在公司担
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依其
所任职务、工作绩效及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
综合确定。
(二)薪酬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予发放绩效或津贴: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
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
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4.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三)薪酬调整 |
| | | 公司依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
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
或职务变动等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
五十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
六十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第一百
九十四
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
九十九
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
| |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
一十四
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哈尔滨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哈尔滨经济技
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