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13号)同意注册,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469,47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7.49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399,945.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0,519,192.2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880,753.04元。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6年8月13日出具“众环验字(2026)01000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1月7日、2026年1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安培龙及子公司上海安培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培龙”),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安培龙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安培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增设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安培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一: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安培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在本协议中统称为“甲方”,除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所称“甲方”系指甲方一、甲方二之任一方或全部)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81222929000138,截止2026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MEMS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剑群、靳盼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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