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60023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6-06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根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如自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鉴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425,113,538股,较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的2026年6月30日总股本3,422,940,138股增加2,173,400股。 同时,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自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回购股份2,293,300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综合上述股份变动,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由3,422,940,138股调整为3,422,820,238股。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410,752,816.56元(含税)调整为410,738,428.56元(含税)。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公司2026年5月20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2026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21日、2026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0)、《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55)。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中期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局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局在满足中期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 202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自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2026年7月21日,公司披露《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50);2026年8月20日,公司首次实施股份回购,并于2026年8月21日披露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6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293,3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425,113,538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2,293,300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3,422,820,238股,拟派发现金红利410,738,428.56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422,820,238×0.12)÷3,425,113,538≈0.12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1+0)=前收盘价格-0.12元/股。 三、相关日期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5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64)。 2.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实施本次利润分配,董事局将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66)。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21-69213602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6年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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