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301656):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共二个行权期,其中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96人,行权数量为36,940,250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4%。 2、本次行权的股份于2026年9月14日上市,限售期为36个月,故本次上市股份实际可流通日为2029年9月14日。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集中行权模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行权后公司股份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行权事项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行权股份上市的全部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实现上市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以公司股票成功实现上市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以公司达到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该等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考核结果等级及对应可行权额度系数具体如下: (二)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历次变动情况 1、2026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36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等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8,935,000份予以注销处理。本次注销后,激励对象人数由342人调整为306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88,142,500份调整为79,207,500份。 2、2026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2.9元/份调整为2.857元/份。
3、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行权条件成就发表的意见 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
注2:上表中本次可行权数量与本次行权数量差异原因: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选择部分行权,放弃其本次931,000份股票期权行权。 (二)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行权价格:2.857元/份; (四)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五)在资金缴纳及股份登记环节,激励对象因资金筹措不足等原因,放弃第一个行权期已达成行权条件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的,该等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一个行权期,由公司予以注销。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时间:本次股份于2026年9月14日上市,限售期为36个月,故本次上市股份实际可流通日为2029年9月14日。 (二)本次行权股份的上市数量:36,940,250股。 (三)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本次行权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404,790,910股增加至 2,441,731,160股。按新股本计算,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公司2026年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将相应摊薄。 本次行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行权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本次行权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83.17%变为81.91%。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5、董事会盖章确认的激励对象名单、行权数量及证券账户。 特此公告。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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