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3010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049 证券简称: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0),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9:15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月10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会议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超越循环经济产 业园。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二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荣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21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5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774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6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2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69,44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06%;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88,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96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2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3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940%。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中伦(杭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 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83,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高德堃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 13,713,860股对于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0961%;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204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3%;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1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 所 律师姓名:鲁晓光、王雪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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