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30075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 A股类 别股东会及 2026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6年8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3.2026年9月10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载明的内容一致。 4.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0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82,728,61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持有的1,866,830股库存H股,下同)的48.0942%。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70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05,808,39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3.903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920,2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1909%。 出席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0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数为805,808,39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总数的54.5458%。 出席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股)股份数为76,919,93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股)股份总数的21.4794%。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2.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6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的议案》 (2)《关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3)《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3.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阳 靖 经办律师: 王剑群 2026年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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