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高科技(301510):5%以上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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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9月10日 00:31: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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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固高科技:关于5%以上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固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固高”)持有本公司股份9,130.97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58%,李泽湘先生、高秉强先生为香港固高实
际控制人),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211,9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8%)。
其中,不超过3,122,722股透过ClearWaterBayStartupFundLP减持收益及不超
过542,487股透过CWBStartupHKLimited减持收益属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泽湘先生所得,不超过1,260,046
股透过ClearWaterBayStartupFundLP减持收益属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高
秉强先生所得。
2、成都合创润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543.36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4%),其实际控制人李珊女士与公司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宏先生为近亲属关系,未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403,97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9%)。
3、上述减持主体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固高(香港)有限公司与成都合创润丰企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创润丰”)出具的《关于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香港固高 | 9,130.97 | 22.58% |
| 合创润丰 | 543.36 | 1.34% |
| 合计 | 9,674.33 | 23.92% |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 9,615,890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2.38%。
香港固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211,918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8%。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211,918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4%。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3,000,000 0.74% 3,122,722
不超过 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其中不超过
股透过ClearWaterBayStartupFundLP减持收益及不超过542,487股透过CWBStartupHKLimited减持收益属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泽湘先生所得,不超过1,260,046股透过ClearWaterBayStartupFundLP减持收益属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高秉强先生所得。
合创润丰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403,972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9%。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403,972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5%。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0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5%。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 15
、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2%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计算前述减持比例时,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
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实际控制人
李泽湘、高
秉强、吴宏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2021年
12月
01日 | 36
个月 | 承诺履行完
毕 |
| | 第一大股
东香港固
高 |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 一、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若本企业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
行价。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四、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2021年
12月
01日 | 36
个月 | 承诺履行完
毕 |
| | 公司实际
控制人吴
宏之近亲
属吴曦、李
珊 |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 一、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如果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 2021年
12月
01日 | 36
个月 | 承诺履行完
毕 |
| | 实际控制
人李泽湘、
高秉强、吴
宏 | 稳定股价的
措施和承诺 |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如某一年
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时,本人将通过
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同时,本人也将严格按照
前述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
务。 | 2021年
12月
01日 | 36
个月 | 承诺履行完
毕 |
| | 公司发行 | 稳定股价的 |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如某一年 | 2021年 | 36 | 承诺履行完 |
| | 人非独立
董事李泽
湘、高秉
强、吴宏、
周玲、吕
恕、任鹏、
高级管理
人员林振
荣、李泽
源、李小虎 | 措施和承诺 | 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时,本人将通过
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同时,本人也将严格按照
前述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
务。 | 12月
01日 | 个月 | 毕 |
| | 实际控制
人李泽湘、
高秉强、吴
宏 | 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及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
诺 |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二、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启动包括股份
回购在内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
遭受、可测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进行赔偿。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董事李泽
湘、高秉
强、吴宏、
周玲、吕
恕、任鹏、
楼云江、田
劲东、张
路、监事陈
俊恒、初家
祥、周本 | 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及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
诺 | 一、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二、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
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本人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如适
用)。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宜、高级管
理人员林
振荣、李泽
源、李小虎 | |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本着积极
协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可测的经济损失,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四、本人承
诺不因职位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
的承诺。 | | | |
| | 实际控制
人 | 对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
买回的承诺 | 一、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确认后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
一切法律责任。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实际控制
人李泽湘、
高秉强、吴
宏 | 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承诺 |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三、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四、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五、董事会制订薪酬制度时,提议(如
有权)并支持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
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六、如公司未来实
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公司 | 利润分配政
策的承诺 | 一、本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公司实
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
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
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中予以
体现。二、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
《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三、倘若届时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
及《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
策,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固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第一大股
东香港固
高 |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 一、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若本企业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 2021年
12月
01日 | 36
个月 | 承诺履行完
毕 |
| | | |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
行价。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四、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 | |
| | 公司实际
控制人吴
宏之近亲
属吴曦、李
珊 |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 一、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如果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 2021年
12月
01日 | 36
个月 | 承诺履行完
毕 |
| | 公司实际
控制人李
泽湘、高秉
强、吴宏 | 稳定股价的
措施和承诺 |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如某一年
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时,本人将通过
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同时,本人也将严格按照
前述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
务。 | 2021年
12月
01日 | 36
个月 | 承诺履行完
毕 |
| | 公司发行
人非独立
董事李泽
湘、高秉
强、吴宏、
周玲、吕
恕、任鹏、
高级管理
人员林振
荣、李泽
源、李小虎 | 稳定股价的
措施和承诺 |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如某一年
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时,本人将通过
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同时,本人也将严格按照
前述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
务。 | 2021年
12月
01日 | 36
个月 | 承诺履行完
毕 |
| | 实际控制
人李泽湘、
高秉强、吴
宏 | 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及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
诺 |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二、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启动包括股份
回购在内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
遭受、可测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进行赔偿。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董事李泽
湘、高秉
强、吴宏、
周玲、吕
恕、任鹏、
楼云江、田
劲东、张
路、监事陈
俊恒、初家
祥、周本
宜、高级管
理人员林
振荣、李泽
源、李小虎 | 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及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
诺 | 一、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二、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
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本人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如适
用)。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本着积极
协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可测的经济损失,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四、本人承
诺不因职位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
的承诺。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实际控制
人 | 对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
买回的承诺 | 一、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 | 权部门确认后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
一切法律责任。 | | | |
| | 实际控制
人李泽湘、
高秉强、吴
宏 | 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承诺 |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三、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四、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五、董事会制订薪酬制度时,提议(如
有权)并支持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
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六、如公司未来实
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董事李泽
湘、高秉
强、吴宏、
周玲、吕
恕、任鹏、
楼云江、田
劲东、张
路 监事陈
、
俊恒、初家
祥、周本
宜 高级管
、
理人员林
振荣、李泽
源、李小虎 | 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及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
诺 | 一、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实际控制
人 | 对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
买回的承诺 | 一、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确认后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
一切法律责任。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 实际控制
人李泽湘、
高秉强、吴
宏 | 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承诺 |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三、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四、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五、董事会制订薪酬制度时,提议(如
有权)并支持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
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六、如公司未来实
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 | 2021年
12月
01日 | 长期 | 正在履行 |
截至本公告日,香港固高、合创润丰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
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1、本次减持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香港固高、合创润丰将根据市场情况、
自身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前述减持。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及分红不达标情形。在按照
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香港固高、合创润丰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并承诺
将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李泽湘先生、高秉强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珊女士与公司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宏先生为近亲属关系。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4、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5、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
投资、注意风险。1、香港固高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合创润丰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