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股份(00275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原标题:昇兴股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TB#写字楼22层 电话:(86 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1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4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6 四、发行人的业务 ................................................... 17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5 九、发行人的税务 ................................................... 56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7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1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2 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77 十四、结论意见 ..................................................... 87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闽理非诉字〔2026〕第032-01号 致: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昇兴股份)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陈禄生、林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6年8月6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6〕第032号《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因发行人已披露了《2026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申请材料所述的报告期从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变更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亦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所特此出具《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9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授权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行人于2025年12月18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于2026年7月23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于2026年8月27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577号、容诚专字[2026]361Z0458号、容诚专字[2026]361Z0636号)等材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361Z0143号),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2)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和《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福建证监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以来披露的公告、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境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福建证监局出具的《机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人员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和《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和《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境内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分局网站等网站上查询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体如下: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集资金将不会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条“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三)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 (五)本次发行不涉及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七)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发行人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和中登公司出具的昇兴股份《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976,918,468股,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和中登公司出具的昇兴股份《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6年6月30日,昇兴控股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623,416,873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63.81%,其中:(1)昇兴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543,416,873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55.63%;(2)昇兴控股之全资子公司昇洋供应链持有发行人股份80,000,000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8.19%。因此,昇兴控股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香港周启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编号:AKT/5/159900/26/MH),昇兴控股是依据香港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昇兴控股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2026年8月6日)至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昇兴控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永贤、林永保和林永龙三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林永贤(Lam Wing Yin),现持有昇兴控股已发行股份的32.59%,并任昇兴控股董事会主席。 2.林永保(Lam Wing Po),现持有昇兴控股已发行股份的27.33%,并任昇兴控股董事及发行人董事长、总裁。 3.林永龙(Lam Wing Lung),现持有昇兴控股已发行股份的19.82%,并任昇兴控股董事。 在上述实际控制人中,林永龙、林永贤、林永保三人是兄弟关系,其中,林永龙是林永贤、林永保之兄,林永保是林永龙、林永贤之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2026年8月6日)至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永贤、林永保和林永龙三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2026年8月6日)至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未发生过变动,也未发生过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的行为。 (二)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昇兴控股和兴业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签订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及昇兴控股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26年6月30日,昇兴控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具体如下:
截至2026年6月30日,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昇兴控股及其子公司昇洋供应链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被采取冻结、查封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饮料灌装业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2026年1-6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计算,下同)为348,137.84万元,营业收入为374,989.5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2.8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2026年1-6月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2.接受关联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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