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岸科技(92006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01:16:40 中财网
原标题:千岸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千岸科技”)的委托,对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0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南山大道3186号莲花广场B栋1101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9日15:00—2026年9月10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并由公司董事长何定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7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1%(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两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908,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9%。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41,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30,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审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30,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 0.00% 0
;反对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30,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0.00% 0
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30,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六)《非独立董事选举》
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
《非独立董事刘治先生》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3,777,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30,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刘治先生当选。

2.《非独立董事吴灯武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2,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30,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吴灯武先生当选。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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