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德新材(301349):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一审判决书暨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5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1,772.1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反诉涉案金额679.2万元(包括实际损失199.2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48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仍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最终影响以生效后判决为准。本次诉讼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影响需要结合判决情况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双方有上诉权,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如涉及上诉,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胜隆”)于2026年3月6日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苏0681民初3070号)。因信德胜隆与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或“被告”)发生合同纠纷,信德胜隆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2026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因乙烯焦油市场价值上升,公司已向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诉讼请求后为1,772.1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2026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嘉能公司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并获得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苏0681民初3070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12月15日签订的十一份《销售合同》于2026年4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值损失12490275元;三、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2490275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总金额7067445.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驳回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138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87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113870元,由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48元,由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8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502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仍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最终影响以生效后判决为准。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影响需要结合判决情况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双方有上诉权,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如涉及上诉,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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