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688041):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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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9月12日 22:51: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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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海光信息: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
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6-020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
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鉴于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2,433.8091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2,381.7966万元 |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323,817,966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323,817,966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除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情形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维护科创公司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
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
以披露。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科创公司事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
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
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通过查
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
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
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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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
职后或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
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此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日终止,董事的保密义务不因其离职
而终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
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
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后或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了
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此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日终止,董事的保密义务不因其离职而
终止。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