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特迅(00222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ST特迅 公告编号:2026-05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十楼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因故未能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凤仁先生主持;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2名,代表股份数量为131,507,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68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8,73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2,76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7%;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1名,代表股份数量为4,504,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冷佳霖律师和夏宇慈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冷佳霖律师和夏宇慈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6年09月11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9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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