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300279):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23:51:32 中财网
原标题: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4.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在无锡市新吴区汉江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8月2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5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140,665,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2,348,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提案 编码提案 名称表决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表决 结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1.00《关于 补选公 司第六 届董事 会非独 立董事 的议 案》总表决 情况140,22 1,28899.684 0%420,10 00.2987 %24,4000.0173 %0通过
  其中, 中小股 东的表 决情况9,646,2 8395.595 0%420,10 04.1632 %24,4000.2418 %0 
1.00提案: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鉴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曾智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辞职。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水平,保障董事会决策的效率与科学性,经对候选人资格审核,选举卢晓健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任职后,由其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卢晓健先生的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以及董事薪酬方案,均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名称:张晗、陈淑妍;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
附件:卢晓健个人简历
卢晓健,男,197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本科学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卢晓健先生历任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信息中心行业研究处研究员、北京华通人商用信息有限公司工业品研究部总监、广东中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深圳市招商三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深圳市招商慧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卢晓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的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第一大股东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上层股东单位。卢晓健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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