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68861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二零二六年九月 目录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3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5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7 议案一:《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7议案二:《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8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9 议案四:《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1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股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 如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欲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股东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的或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咨询。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 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未投或者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股东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五、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审计委员会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六、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七、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股东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23日下午15时0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主持人:董事长万仁春先生 (五)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股东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 (三)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四)宣读各项议案 1、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统计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议案二:《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确保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和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作废失效,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将离职或自愿放弃参与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员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议案四:《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更好地解决发展瓶颈,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并基于对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公司拟将原募投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并将剩余超募资金投资该项目,其余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补足。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新项目投资总金额99,860.24万元,其中拟使用变更前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29,866.04万元、公司剩余超募资金15,808.37万元投资“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其余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补足。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 当前,公司总部办公场所及多个研发部门场地分散,研发工艺流程优化推进困难,已对跨部门协同、技术资源整合与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制约,影响整体研发效率与创新节奏。同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及人才团队逐步壮大,现有龙岗宝龙的相关场地已无法承载公司一体化运营、战略性人才集聚及规模化研发投入的未来发展需求。 原募投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公司深圳宝龙生产基地。该生产基地作为公司主要制造基地之一,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8.95%、87.09%和90.16%,承担重要生产制造职能。本次变更后,龙岗宝龙生产基地将明确定位为公司生产制造基地,原实验中心的研发职能将逐步转移至新募投项目。通过将研发资源向新项目集中,既有利于公司整合研发资源、减少重复投入,亦有利于释放深圳宝龙生产基地空间、进一步聚焦生产制造,配合其他生产基地与自动化布局,在保障客户供应链安全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原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公司上海基地。当前,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与电驱系统正由各自单一部件向深度“多合一”集成方向演进,电源与电驱等关键部件呈一体化发展趋势,对上游零部件企业的试验验证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上海基地目前侧重于面向长三角整车厂客户的产品应用适配与现场技术支持,车载电源及电驱集成相关的深度研发资源相对不足,难以有效承载公司电驱“多合一”深度集成总成产品的核心技术攻关与研发测试等复杂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研发体系布局,错位配置各基地研发任务、避免实验设备重复购置,并充分利用上海基地已形成的研发投入与属地服务能力,公司拟将原项目部分研发任务调整至深圳总部实施:由深圳总部新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继续开展动力域总成产品的核心技术攻关、深度集成开发测试等研发任务,打通总成算法开发、硬件调试、测试验证、工艺优化的完整研发链条;上海基地仍将继续保留,承担长三角区域客户对接、产品应用适配及售后支持等工作。新项目的实施,将为研发团队调整办公模式、形成以深圳总部为中心的研发体系,以及集中配置实验检测设施创造必要的条件。 综上,为更好地解决发展瓶颈,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并基于对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公司拟将原募投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将研发资源向新项目集中,实现研发、生产、管理及战略协同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试验验证能力,依托公司电力电子产品共性技术,支撑公司产品在多应用领域的拓展。 三、新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基本情况 1、新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研发基地项目 2、新项目实施主体: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新项目实施地点:深圳市南山区 4、新项目建设内容:本次变更前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8.12亿元(含土地出让金,具体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变更后投资总额为99,860.24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61,216.17万元,设备购置及搬迁费7,084.6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7,886.47万元,预备费3,673.00万元,具体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5、新项目实施周期:本项目建设期拟定为48个月 6、新项目资金来源:公司拟使用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与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29,866.04万元、公司剩余超募资金及其孳息15,808.37万元,其余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补足; 7、新项目投资明细: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8、新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项目已在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项目备案并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备案;公司已取得用以实施本项目的土地的使用权,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公司后续将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其他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必要性分析 1、建设自有产权总部及研发基地,夯实创新发展根基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和研发体系的不断深化,员工数量不断增加,公司对高标准、可持续的研发与办公空间需求日益迫切。目前,公司总部及研发场所主要为租赁场地,受限于现有租赁场地的空间不足、布局不合理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公司关键研发设备因场地紧张无法充分部署,开发环境与测试验证环境难以系统化建设,影响了研发迭代效率与产品质量控制;同时,由于租赁模式存在租期不稳定、租金上涨、搬迁频繁等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会导致公司资产重复投入,也可能中断核心技术研发进程,不利于长期技术积累与团队稳定。因此,公司拟通过本次项目实施,打造高规格、智能化、功能完备的总部及研发基地,系统配置先进的研发设备与实验平台,构建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开发、仿真、测试与验证环境,稳步提升技术研发手段与创新能力。同时,现代化、一体化的总部园区将为科研人员提供舒适、开放、协作的工作环境,有效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员工归属感与凝聚力。此外,自有产权基地保障了研发活动的长期稳定性,避免了租赁模式下的搬迁扰动与成本波动,有利于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和重大项目持续攻关。 2、解决研发分散布局难题,构建综合性一体化实验平台 目前,公司在深圳市的研发场地分布于深圳南山、龙岗两地,导致物料流转不畅、测试进度滞后、工艺优化受阻,影响多项目并行开发的效率与质量管控。 同时,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整车厂,对开发测试环境要求极为严苛,涵盖电磁兼容(EMC)、功能安全(ISO26262)、信息安全(ISO21434)、高低温环境适应性、振动模拟及用电安全等多个维度。而现有租赁场地基础设施相对陈旧,电力负荷、温控系统、防震隔离等条件难以满足高端测试需求,无法支撑国际客户的审核标准与前沿技术验证,严重制约了公司全球化布局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进程。 新项目规划研发用房面积合计约42,668.00平方米。其中,公司现有深圳市自有研发及办公用房面积约4,778.25平方米、租赁研发及办公用房面积约18,331.48平方米,合计约23,109.73平方米,上述场地将以整体搬迁、集中整合的方式纳入新项目统一使用;为满足研发人员扩充、研发设备部署及办公配套需求,并降低对外部测试资源的依赖,新项目将新增研发及办公配套面积约19,558.27平方米,其中预计规划新增测试验证场地面积约10,048.00平方米,拟承接公司车载电源、电驱系统等产品原通过委外方式开展的高压大功率测试、环境可靠性等多种测试验证环节,其余约9,510.27平方米用于研发人员扩充、其他研发设备部署及办公配套。项目建成后,上述委外测试验证工作将由公司自有实验室体系逐步承接,有助于增强研发验证的自主可控性与技术保密性。 因此,公司拟通过本次项目,以集中化运营替代现有分散布局,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域一体化研发基地,打造集研发、测试、验证于一体的自有综合实验室体系,并依托电力电子产品共性技术,为公司向更多技术同源的应用领域拓展预留能力基础。 3、打造新能源汽车动力域创新高地,实现产业引领与社会价值 本项目研发及总部基地建设完成后,将依托威迈斯在新能源汽车动力域核心技术领域的深厚积累,吸引和集聚电力电子、功率半导体、控制算法、嵌入式软件、功能安全及整车工程等高端研发人才,打造集技术研发、产品验证、应用示范于一体的综合性创新基地。通过建设高标准、智能化的自有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公司将构建开放协同的研发生态,促进跨学科、跨领域技术融合,逐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效率。研发及总部基地不仅服务于企业自身在车载充电机(OBC)、DC/DC变换器、电驱系统及无线充电等核心产品的迭代升级,更将成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关键技术的策源地,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在芯片设计、磁性元件、热管理材料、检测设备等环节的协同创新与国产化替代。 (三)可行性分析 1、国家政策的扶持与鼓励 本项目深度契合政策导向,依托国家战略资源倾斜,有助于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2026年上半年,全球汽车产业低碳转型与技术迭代持续深化,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保持发展韧性。2026年1月,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绿色消费推进行动的通知》,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培育绿色消费新增长点;产业政策体系正持续完善,为行业平稳运行与产业链协同升级提供政策支撑。 2、公司稳健的收入规模与利润规模提供资金支持 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达到63.42亿元,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利润水平实现更快速度的增长;2026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行业内部格局不断变化、技术路线快速迭代、全球竞争日趋加剧,叠加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阶段性成本压力,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67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7亿元,公司整体盈利质量不断提升,净利润维持增长态势。 此外,公司财务状况相对健康,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达到15.48亿元,这为公司提供了充裕的流动性支持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在关键财务指标上均实现了持续、快速且高质量的增长,不仅印证了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更为本次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财务基础,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本保障。 3、优秀的管理及研发团队助力项目实施 公司拥有一支行业经验丰富、专业结构合理、具备国际化视野的管理及研发团队,将为研发及总部基地的建设与高效运营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核心支撑。 在研发方面,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建立起覆盖硬件开发、软件算法、系统集成等全领域的核心技术团队。在管理层面,公司已构建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管理层及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成熟高效,具备卓越的战略规划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公司已成功建成深圳、芜湖等地生产基地,并持续推进境外生产基地与运营服务中心的落地建设;上述进展表明,其在跨区域项目规划、工程建设与协同管理方面具备可验证的执行能力。公司本项目将依托这支兼具深厚技术积淀与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素质团队,项目将在规划定位、工程建设、技术平台搭建及后续运营管理等各环节获得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项目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充分验证了项目的可行性与成功实施的确定性。 四、新项目的风险提示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事项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内外部环境和募投项目建设进展作出的审慎决策,未改变募集资金核心用途,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调整后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此外,公司仍将在实施本项目中面临相关风险: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宏观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变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项目实施进度及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2、若项目未能如期实现效益,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下降; 3、本项目金额、面积、建设周期等均为预计,实施情况存在不确定性;4、本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经济形势、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等因素调整的可能性,因此该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密切关注该项目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涉及的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0,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再由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此部分资金向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全部计入注册资本,用于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已于2025年5月完成上述增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鉴于公司为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的项目实施主体,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孳息9,794.17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为准,下同)需要在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通过股东会审议后转入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因此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需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将此部分资金退还母公司。 本次减资不会导致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仍然持有芜湖威迈斯100%股权,芜湖威迈斯仍然持有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不会对公司及上海威迈斯与芜湖威迈斯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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