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扬富路11号南岸新地一期1号楼605室邮编:215000电话(Tel):0512-62571566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67号 致: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发表意见;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3.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4.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等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2026年9月14日下午14:3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7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2026年9月8日)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信达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持有公司股份100,69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516%。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4名,持有公司股份241,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所列出的1项议案。 2.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前结项暨取消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99,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1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56%;反对24,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22%;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翠萍 姜正建 胡 龙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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