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股份(920202):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6年 3月 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6年 8月 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063号文同意注册。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0号),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1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安达股份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初始发行数量为 2,8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1,200.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发行人授予财通证券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 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即420.00万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22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11,620.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4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6.09%。 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 1,960.00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 2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富特创新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富浙战配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4名战略配售投资者,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战略投资者的参与规模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及限售期限安排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4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财通证券签署《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协议中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战略投资者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承诺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所有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创新”)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财通创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财通创新控股股东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财通创新为保荐机构财通证券的子公司,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根据财通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财通创新为保荐机构财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财通创新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财通创新出具的承诺函,财通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根据财通创新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财通创新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股数对应的拟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 财通创新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限为 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1、基本信息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汽集团是于 1997年 8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1997〕41号文和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 1997年 11月 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50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 3.00亿股,于 1997年 11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104,并于 2011年实现整体上市。上汽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展。目前,上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正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并开展智能驾驶等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系统、底盘系统、内外饰系统,以及电池、电驱、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能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物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节能和充电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汽车相关金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国际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积极布局。 上汽集团 2025年实现整车批售 450.7万辆,零售 467万辆,继续保持国内行业领先。其中,自主品牌销量 292.8万辆,同比增长 21.6%,销量占比达 65%。新能源车销量 164.3万辆,同比增长超过 33%。海外市场销量 107.1万辆,同比增长3.1%。2025年 7月,上汽集团以 2024年度合并报表 872.23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 500强第 138位,第 21次上榜。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汽集团资产总计 9,602.07亿元,归母净资产总计 2,988.12亿元;2025年度营业总收入达 6,562.44亿元、归母净利润达 101.06亿元。 上汽金控是上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6年 6月,现有实缴注册资本100.5亿元。上汽金控战略定位为上汽集团产业金融投资平台和汽车金融服务管理平台。作为上汽集团金融板块领头企业,上汽金控肩负上汽集团顺应汽车行业变革趋势、实现更高程度产融结合、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职责,持续践行“产融合”理念,以资本驱动变革,致力成为产业金融投资引领者。 安达股份与上汽集团有长期合作往来,2022至 2025年度上汽集团是安达股份的第二大客户。安达股份主要从事汽车领域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下游客户包括上汽集团旗下的多家主机厂和零部件厂。 根据上汽金控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上汽金控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协同:为进一步强化产业协同,双方将加强股权层 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上汽金控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安达股份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以期促进安达股份外延式发展。 (2)加强产业链赋能:双方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可加强和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推动上汽集团下属企业与安达股份开展产业链协同,促进双方在业务拓展、产品采购、产业链配套等方面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3)加强研发领域合作:双方可共建研发能力,持续开展汽车轻量化相关的材料和技术领域的联合研发,推动资源共享互补,协同共进。 根据上汽集团出具的《关于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说明函》,上汽集团知悉上汽金控参与安达股份此次战略配售,并批准上汽金控结合实际合作需求与安达股份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尽商业努力支持上汽金控与安达股份在资本运作、产业链赋能、研发协同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经核查,上汽金控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汽金控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函,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汽金控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上汽金控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股数对应的拟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 上汽金控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限为 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杭州富特创新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创新”) 1、基本信息
3、战略配售资格 富特创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母公司富特科技专注于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气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涵盖车载充电机(OBC)、DC/DC变换器、多合一集成系统等车载高压电源产品,以及液冷超充电源模块等非车载产品。 截至 2026年 6月 4日,富特科技(股票代码:301607.SZ)注册资本为23,412.8729万元;截至 2026年第一季度,富特科技总资产为 37.6495亿元;净资产13.1223亿元;资产负债率 65.15%。2025年全年,富特科技营业收入 40.9246亿元;归母净利润 2.1500亿元。富特科技在细分领域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先后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级绿色低碳工厂、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并被认定为“浙江省新能源汽车电源重点企业研究院”。近年来,富特科技在技术创新方面屡获客户嘉奖,多次荣获“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技术贡献奖”等,充分彰显了客户对富特科技研发实力的高度认可与信任。 富特科技与安达股份同属汽车零配件行业,已形成长期稳定且深度协同的业务合作关系,安达股份过去三年中持续为富特科技供应车载电源壳体等产品,双方合作订单金额持续增长。富特创新作为富特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旨在进一步深化双方在产业链上的绑定,助力安达股份提升产能规模与研发能力,同时保障富特科技关键零部件的稳定供应,实现双方在汽车零配件产业链中的互利共赢。 根据富特科技、富特创新与发行人签署的《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特创新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三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富特科技、富特创新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协同:为提升产业协同效应,三方将在股权领域深化协作,富特科技作为安达股份主要客户,将依托其行业资源,为安达股份在产业链上下游的项目并购与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及信息渠道支持,从而推动安达股份实现外延式成长。 (2)加强产业链赋能:安达股份与富特科技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上下游 企业,可加强和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推动富特科技下属企业与安达股份开展产业链协同,促进三方在业务拓展、产品采购、产业链配套等方面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3)加强研发领域合作:三方可共建研发能力,持续开展汽车轻量化相关的材料和技术领域的联合研发,推动资源共享互补,协同共进。 经核查,富特创新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富特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富特创新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富特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富特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富特创新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富特创新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富特创新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股数对应的拟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 富特创新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限为 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浙江富浙战配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二期基金”) 1、基本信息
富浙战配二期基金作为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25年 12月 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号为 SBNF57,其管理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9536)。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发展”)。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浙发展为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实际控制富浙战配二期基金;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 运营”)直接持有浙发展 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实际控制富浙战配二期基金。 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发展、浙江富浙科技有限公司以 及浙资运营控股子公司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约 51% 出资份额。因此,富浙战配二期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 100%股权,因 此,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管理人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26年 8月 26日,浙资运营持有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管理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创投”)54.07%股权,为浙江创投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 资运营 100.00%股权。因此,浙江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浙江创投的 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说明,富浙战配二期基金是延续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一期基金”)的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与富浙战配一期基金业务一致,富浙战配二期基金主要参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交所 IPO战略配售项目。在富浙战配一期基金合伙人的基础上,新增了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空港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等省属国企,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金投盛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市属国企,以及丽水市莲都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等区县国企,更大程度为战略配售投资标的提供浙江省市县三级国资联动支持,富浙战配二期基金总认缴规模也从富浙战配一期基金的 15亿元提升至 20亿元。其中,浙发展为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资运营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富浙科技有限公司,绝对控股企业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约 51%的合伙份额。 前序基金富浙战配一期基金于 2021年底成立,先后参与投资诺诚健华(688428.SH)、甬矽电子(688362.SH)、萤石网络(688475.SH)、富乐德( 301297.SZ)、新赣江( 920367.BJ)、芯联集成( 688469.SH)、威迈斯(688612.SH)、中巨芯-U(688549.SH)、艾罗能源(688717.SH)、盛景微(603375.SH)、巍华新材(603310.SH)、益诺思(688710.SH)、众鑫股份(603091.SH)、思看科技(688583.SH)、富岭股份(001356.SZ)、永杰新材(603271.SH)、泰鸿万立(603210.SH)、海阳科技(603382.SH)、华电新能(600930.SH)、艾芬达(301575.SZ)、锦华新材(920015.BJ)、健信超导(688805.SH)、振石股份(601112.SH)、惠科股份(001399.SZ)、格林生物(301688.SZ)等 2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交所 IPO战略配售项目。 浙资运营为浙江省国资委 100%持股的企业,注册资本 100亿元人民币,是全国较早推进“两类公司”试点的 23家国资运营公司之一。截至 2025年末,浙资运营总资产 3,760.45亿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 6,824.49亿元,利润总额 97.49亿元,净利润 74.41亿元。浙资运营是浙江省目前唯一的省级国资运营平台,实控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二级企业 10家,三级企业 51家,控股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704.SH)、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61.SZ)、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373.SH)等三家上市公司。浙资运营持有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00%股权,实际控制富浙战配二期基金。 根据富浙战配二期基金、浙资运营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业务合作 浙资运营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是中国智慧供应链集成服务领先企业,其金属、能源、化工、汽车服务等核心业务营收规模始终保持全国前列,行业地位优势突出。物产中大下属的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元通”)是浙江省最大的汽车经销商,在江浙地区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与国内主要汽车集团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诸多汽车品牌特许代理资格,基本覆盖国内主流品牌。基于此,浙资运营可依托物产中大在大宗商品贸易及汽车经销和服务等领域的资源,协调物产中大为安达股份提供优质的铝合金贸易服务,在优化安达股份供应链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协调物产中大元通等企业,利用销售渠道优势,协助安达股份对接及获取汽车整车厂客户,为安达股份拓展其整车厂销售业务资源提供实质作用。 浙资运营及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多家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企业徐州徐工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汽车”)为国内知名的新能源卡车生产企业,浙资运营可积极推进徐工汽车与安达股份就新能源汽车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和市场拓展等业务开展合作,协助安达股份拓展客户,进一步提升市占率。 浙资运营控股子公司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参与投资规模达 50亿元的浙江省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浙江甬元财通富浙高端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来浙资运营可依托丰富的股权投资和产业资源,加强与安达股份的战略协同,助推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浙江省产业链协同 富浙战配二期基金的投资人为浙江省各地市国资,在浙江省内拥有丰富的新能源汽车等产业资源,浙资运营可借助浙江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寻找省内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安达股份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资源整合机会,同时促进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3)资本和政策支撑 浙资运营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以及各类资本运作手 段与安达股份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再融资业务、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助力安达股份进一步发挥资金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 浙资运营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资金和政策“组合拳”的联动效应,为安达股份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等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经核查,富浙战配二期基金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富浙战配二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二期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富浙战配二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富浙战配二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富浙战配二期基金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富浙战配二期基金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富浙战配二期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股数对应的拟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 富浙战配二期基金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限为 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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