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录(300212):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原标题:*ST易录: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ST易录 公告编号:2026-058 债券代码:148002 债券简称:22华录0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2026年9月14日,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含其指定投资主体)、财务投资人(含其指定投资主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本次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后续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等相关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无法确定本次立案事项是否会对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及重整实施产生影响。 3、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8,908.5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26,435.13万元。如公司后续未能进入重整程序或重整未顺利实施完毕,则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预计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一、预重整基本情况 1、2026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债权人华路易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路易云”)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申请。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 2、2026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北京一中院作出(2026)京01破申407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3 2026 5 29 、 年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北京一中院作出(2026)京01破申40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4、2026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5、2026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2026-040 (公告编号: )。 6、2026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7、2026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截至报名期限届满,共有37家(2家及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视为1个报名主体)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 8、2026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确定中选的产业赋能型投资人为以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以京合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 以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指定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安启重汇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参与对易华录的重整投资的投资主体,以京合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指定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大有瑞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参与对易华录的重整投资的投资主体。 2026年9月14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含其指定投资主体)、财务投资人(含其指定投资主体)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产业赋能型投资人 1、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佳富”) (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根据济南佳富提供的资料,济南佳富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济南佳富提供的资料,济南佳富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泰安启重汇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安启重汇联”) (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泰安启重汇联成立日期为2026年7月1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泰安启重汇联提供的资料,泰安启重汇联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泰安启重汇联提供的资料,泰安启重汇联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长昱”) (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拟工商变更后的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芜湖长昱拟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53,653.331719万元并变更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已于2026年9月13日签订《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预计2026年9月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芜湖长昱成立日期为2025年12月10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芜湖长昱提供的资料,芜湖长昱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芜湖长昱提供的资料,芜湖长昱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安玻普”)(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拟工商变更后的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泰安玻普拟变更注册资本至人民币40,580.40678万元并变更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已于2026年9月14日签订《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预计2026年9月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泰安玻普成立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泰安玻普提供的资料,泰安玻普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泰安玻普提供的资料,泰安玻普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北京大有瑞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有瑞祥”)(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大有瑞祥成立日期为2026年3月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大有瑞祥提供的资料,北京大有瑞祥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大有瑞祥提供的资料,北京大有瑞祥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爱泉投资”) (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拟工商变更后的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爱泉投资拟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6,420万元并变更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已于2026年8月28日签订《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预计2026年9月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爱泉投资成立日期为2026年8月13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爱泉投资提供的资料,爱泉投资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爱泉投资提供的资料,爱泉投资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财务投资人 1、北京云福易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云福易录”) (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云福易录成立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云福易录提供的资料,北京云福易录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云福易录提供的资料,北京云福易录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广西金创华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西金创华盈”)(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广西金创华盈成立日期为2026年7月28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广西金创华盈提供的资料,广西金创华盈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金创华盈提供的资料,广西金创华盈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资管”) (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根据银河资管提供的资料,银河资管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银河资管提供的资料,银河资管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 (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根据厦门国际信托提供的资料,厦门国际信托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厦门国际信托提供的资料,厦门国际信托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广州广资智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广资智录”)(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拟工商变更后的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广州广资智录拟变更注册资本至人民币7,030万元并变更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已于2026年8月24日签订《广州广资智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预计2026年10月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广州广资智录成立日期为2026年2月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广州广资智录提供的资料,广州广资智录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广州广资智录提供的资料,广州广资智录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北京雅荣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雅荣春芽”)(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雅荣春芽成立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雅荣春芽提供的资料,北京雅荣春芽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雅荣春芽提供的资料,北京雅荣春芽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1)工商登记信息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宸年易录成立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宸年易录提供的资料,北京宸年易录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宸年易录提供的资料,北京宸年易录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89,651,95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4.10元/股的价格,支付367,572,995元(大写:叁亿陆仟柒佰伍拾柒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圆)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重整后,乙方将借助其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投入运营资金,推动资源或业务协同。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367,572,995元(大写:叁亿陆仟柒佰伍拾柒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圆)。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 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5)就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解决,包括出具关于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等。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2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73,514,599元(大写:柒仟叁佰伍拾壹万肆仟伍佰玖拾玖圆)。各方同意,乙3 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73,514,599元(大写:柒仟叁佰伍拾壹万肆仟伍佰玖拾玖圆)。自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收到联合体全部重整投资主体足额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联合体前期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至报名保证金支付账户。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 )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 )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 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