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综增强ETF国联 (158022): 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09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1)投资者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本基金自2026年9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国联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6年9月18日起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赎回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 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 中上述第2、3、4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 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 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 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投资人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相关 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 请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和现金,则 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 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 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 成立。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 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 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 者大宗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组合证券T日可竞价卖出, T+1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或大宗卖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 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 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 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 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形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 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 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 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 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 说明,上述业务的办理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glfund.com) 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或010-5651 72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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