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30086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子公司深圳戴尔蒙德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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