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得科技(60319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汇得科技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200120 邮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本2024 次公司回购注销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 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授权 (一)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宜,已取得合法授权。 (二)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102 3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名激励对象中,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已完成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6.65 / 6.53 / 整,回购价格由 元股调整为 元股。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聘用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00股。 3、回购价格的调整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 2026 9 14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年 月 日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红利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至各自证券账户。 基于上述情况,同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依据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P 1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仍须大于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依据,调整结果如下:P=P-V=6.65元/股-0.125元/股≈6.53元/股。 0 因此,上述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65 6.53 元/股调整为 元/股。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实施其他权益分派方案,则回购价格需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21,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67,110,451股减少至167,089,451股。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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