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30060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00:41:57 中财网
原标题: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的构成
ESG
第三条 战略与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则由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
影响、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ESG管理结构、工作机制以及战略规划;
(八)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九)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十)监督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定期检查公司ESG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
(十一)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与ESG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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