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30063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6 -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 8 - 三、结论意见.......................................................................................................................... - 10 -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开立医疗的委托,就开立医疗实施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开立医疗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开立医疗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开立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开立医疗本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8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冯乃章已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 (三)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2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6年9月3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8月22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6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2026年9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9月1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2名激励对象授予698.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73元/份。 (七)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9月1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2名激励对象授予698.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73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2026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6年9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9月14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2026年9月14日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向符合条件的322名激励对象授予698.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73 / 元份。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其中,冯乃章获授15.00万份股票期权,李翔获授12.00万份股票期权,罗曰佐获授12.00万份股票期权,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319人合计获授659.20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一致,本次授予不存在差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王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闻宇 2026年9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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