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精测电子(300567):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7:17:13 中财网
原标题: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6-113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6日、2026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拓宽资金渠道,公司或子公司拟对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64.34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对子公司上海精积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积微”)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5.1亿元,拟对武汉精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鸿”)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1亿元,拟对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测”)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12.44亿元,授信品种: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票据贴现、票据池、商业保理以及其他方式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上海精积微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编号为“Ec535002608210237978”的《合同书》、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订编号为“ZDB23226065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上海精积微向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满足子公司武汉精鸿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编号为“保A101HS26056”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武汉精鸿向交通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满足子公司上海精测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编号为“2026年保字第62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上海精测向中国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书》(编号:Ec535002608210237978)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上海精积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DB232260657)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上海精积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9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编号:保A101HS26056)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武汉精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9月8日起至2027年9月8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零陆拾万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保字第626号)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5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尚处有效期内的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31,088.97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30.19%。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3、《合同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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