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300120):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8:03:18 中财网
原标题:经纬辉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事宜,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81),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13栋A座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9人,代表股份95,705,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08 95,704,8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66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37,727,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7人,代表股份37,727,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8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包括普通决议事项以及特别决议事项,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2,024,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42%;反对2,139,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8%;弃权1,540,8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43%;反对2,139,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5%;弃权1,540,8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2%。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862,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54%;反对7,64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45%;弃权201,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885,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126%;反对7,64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44%;弃权201,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舒卫东 程艳霞
侯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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