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00910 2026-045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春萱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202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24,201,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969%。(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83,042,27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5,578,613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7,463,664股,下同。)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46,077,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8,124,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72%。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6,364,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245,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5,118,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8%。 5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89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5% 269,320 0.1201%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3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6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99.1643% 269,32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6%;弃权3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2026 郑天骄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何诗博、陈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6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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