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68843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曙高科202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网站:www.qiyuan.com 2026年 9月 致: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曙高科”“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华曙高科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 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正 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5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 9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5年 9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9月 15日作为 2025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以 21.9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5名激励对象授予 2,962,750股限制性股票。 5、2026年 8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6、2026年 9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第一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年 9月 15日,目前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3、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2)归属数量(调整后):692,794股 (3)归属人数(调整后):93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21.85元/股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达成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9,781股,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度公司层面考核指标未达到目标值,归属比例为 85.55%,作废限制性股票 125,752股; (2)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已授予的 62,500股不能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3)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未完成 2025年业绩考核指标或 2025年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第 3档,其授予部分不能完全归属,共有 51,529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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