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6:41:43 中财网
原标题:维信诺: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9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拟进行许可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所持有的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他国家及地区有关机构(简称“专利机构”)申请的AMOLED方面的相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权、专利申请及专有技术,合计860件。

3、经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初步测算,本次技术许可综合考虑联营企业实现的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合并报表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消后,预计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1,286.32万元(不考虑后续摊销和内部未实现损益的转回),具体金额尚需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最终以公司《2026年年度报告》为准。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为推进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显示面板产线技术升级建设,公司及固安云谷拟与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签署《技术许可合同》。合肥维信诺依据合同相关约定为公司及固安云谷提供相应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固安云谷作为该技术许可费的唯一支付义务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专利技术许可费。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对本合同项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1,056万元。合肥维信诺聘请了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合同项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1,400万元。根据评估结果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技术许可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2TTM1P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5555号
5、法定代表人:雍凤山
6、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8年9月17日
8、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9、合肥维信诺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600,000.0027.2727%
2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027.2727%
3合肥合屏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027.2727%
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18.1818%
合计2,200,000.00100.00%
注: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6年6月30日/2026年半年度
总资产4,217,881.173,897,572.70
总负债2,755,169.572,555,808.76
净资产1,462,711.601,341,763.93
营业收入1,085,401.39445,400.51
净利润-89,552.51-120,947.67
注: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1、合肥维信诺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除持有合肥维信诺18.1818%的股权外,未对其构成控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1、交易背景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正在全力推进其显示面板产线技术升级,拟规划生产搭载COE、Hybrid-TFT、Tandem等显示技术的产品,此类产品所依赖的核心技术诀窍,需通过长期规模化生产运营、反复迭代的研发测试与工艺验证方可逐步积累、稳定沉淀,无法在短期内快速形成成熟的技术能力与量产体系。为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技术爬坡风险、保障项目按期实现稳定量产,亟须引入外部成熟的技术资源支持。合肥维信诺所建设的第6代全柔AMOLED生产线为国内领先的中小尺寸柔性显示产线,已全面掌握COE、Hybrid-TFT、Tandem等显示产品的核心生产技术与工艺诀窍,并拥有多项覆盖核心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及产品设计的自主知识产权,其已形成的专利组合与专有技术体系,可精准匹配固安云谷产线技术升级的技术路线与生产需求,有效支撑固安云谷快速构建规模公司作为合肥维信诺与固安云谷的共同股东,牵头推动各方开展技术合作磋商,就技术许可事宜达成共识,合肥维信诺同意向公司及固安云谷提供相应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

2、技术许可的基本内容
本次拟进行许可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合肥维信诺所持有已向专利机构申请的AMOLED方面的相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权、专利申请及专有技术,合计共860件。公司及固安云谷可以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并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期限为长久许可。

根据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文号为桥一评报字[2026]0036号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拟获取专利技术使用权涉及的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费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评估人员对合肥维信诺持有且申报纳入评估范围的860件专利及技术的许可费用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1,056.00万元。

根据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文号为皖华安评报字
[2026]129号的《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拟对外许可专利使用权涉及的部分与AMOLED产品生产相关的专利及相关技术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评估人员对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与AMOLED产品生产相关的专利及相关技术使用权进行评估,经评定估算,评估值为31,400.00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技术许可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四、《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许可人: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一: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一”)
被许可人二: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二”)
以上“被许可人一”、“被许可人二”以下可合称为“被许可人”或“乙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

1.定义
1.1专有技术:是指本合同生效前尚不为公众或乙方所知晓、在AMOLED领域,由甲方开发、所有或合法取得、占有并由甲方披露给乙方的关于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的检验等方面的任何有价值的技术知识、资料、数值、图纸、设计和其它技术信息,甲方已采取了适当措施使专有技术处于保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路线评估方面的专有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评估方面的专有技术、产品规划方面的专有技术、良率提升方面的专有技术等以及专利申请所涉技术。

1.2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专利局授权的AMOLED方面相关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

1.3专利申请: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专利局公开(公告)的申请专利技术。

1.4合同技术:就本合同而言,是指甲方向乙方许可的涉及AMOLED技术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有关的全部资料。

1.5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

1.6技术许可费:指甲方将甲方的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许可使用费。

2.技术许可事宜
2.1技术许可的范围: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和/或甲方得到授权的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将另行编制清单列表,并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所涉及的合同技术如发生任何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就相关变更信息及时沟通,上述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费用金额及付款节点。

2.2合同技术的使用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并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

2.3技术许可期限:
本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技术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为长久许可。

2.4技术许可资料的交接:
2.4.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的技术许可费后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技术许可相关资料,并由双方签署交接清单。

2.4.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4.3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十日内,应当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十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十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在具体的技术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遗漏、不清楚的,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十日内予以补充或解释。

2.5技术许可费用及支付:
2.5.1结合评估报告及乙方的实际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条款涉及的技术许可费(含税)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上述技术许可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合同技术许可使用的所有费用。

2.5.2本合同第2.1条技术许可清单所载合同技术实际主要由乙方二使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合同第2.5.1条项下技术许可费的支付主体予以明确:乙方二为该技术许可费的唯一支付义务人,独立向甲方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2.5.3支付方式: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二在3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50%技术许可费;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并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向乙方二开具技术许可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二收到发票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50%技术许可费。

3.双方承诺与保证
3.1甲方应就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许可做出明确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使用合同技术不会对任何第三方构成任何形式的侵权,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主张,乙方使用该等合同技术而生产的产品亦不会对第三方构成侵权,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主张。

3.2甲方承诺,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及专有技术,用于合同产品的开发生产。

甲方应保证其一直为成功生产、制造和/或安装合同产品而使用合同技术,许可乙方使用的合同技术在本合同签署之时是先进的技术,据此生产的产品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3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许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乙方应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技术提供第三方使用,否则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3.4乙方在技术使用过程中,对合同技术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则该改进的技术成果和专利申请权应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就改进的技术成果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专利,并单独享有技术成果的专利权。

3.5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付款,同时,乙方应指定一名技术人员专门负责与甲方对接本合同的履行,并将该技术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甲方,如该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4.违约责任
4.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陈述、承诺,或其所做出的保证不实,且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做出有效补救的,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许可给乙方使用的专有技术资料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发出通知后的十天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如经双方协商后,因甲方原因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4.3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有缺失的,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告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告知后十日内补充提供。

4.4如乙方在使用本合同涉及的合同技术时,有其他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侵权等事宜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的,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对接第三方或由甲方直接对接第三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如经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的,相关责任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

4.5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技术许可费,且逾期九十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乙方未支付部分对应的合同义务,该等解除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的权利,乙方支付相应费用后,甲方继续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

5.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完成内部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在文首所载之签署日起生效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与合肥维信诺签署《技术许可合同》,可以充分利用合肥维信诺已形成的专利组合与专有技术体系,精准匹配固安云谷项目的技术路线升级与生产需求,本次许可涉及的COE、Hybrid-TFT、Tandem等技术均为当前OLED领域前沿核心技术,可实现屏幕高亮度、低功耗、低反射、长寿命、薄型化等高端性能优势,能够有效提升公司产品技术附加值与单价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增强整体盈利空间与市场竞争力,对实现公司战略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为相关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技术许可综合考虑联营企业实现的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合并报表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消后,预计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1,286.32万元(不考虑后续摊销和内部未实现损益的转回),具体金额尚需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最终以公司《2026年年度报告》为准。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合同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本次定价合理公允,本次金额的支付也不会对公司流动性造成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议案》。经审议,本次《技术许可合同》的签署,将促成合肥维信诺将其合法拥有的相关专利及专有技术,以授权许可方式向公司及固安云谷开放使用,有利于推进固安云谷项目的建设及技术升级改造,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技术许可合同》;
3.《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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