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恩股份(002768):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8:41:49 中财网
原标题:国恩股份: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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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2026年8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8月28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上述合称“会议通知及通告”)。会议通知及通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7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2号路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李宗好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通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4,120,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39%。其中:
1、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121,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850%。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3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924,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1%。该类参与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

现场出席或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以下简称“A股中小投资者”)共计3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932,9267.3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H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通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股东性质同意 反对 弃权 
   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 例(%)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比例(%)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 例(%)
1.00《关于调整 2026年度公 司及子公司授 信额度的议 案》A股242,958,64799.55421,079,9910.44257,8880.0032
  其中:A股 中小投资者30,845,04796.59321,079,9913.38217,8880.0247
  H股12,12816.453261,58483.546800
  总表决情况242,970,77599.52911,141,5750.46767,8880.0032
特别决议表决事项        
2.00《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A股242,904,63199.53211,131,9070.46389,9880.0041
  其中:A股 中小投资者30,791,03196.42411,131,9073.54469,9880.0313
  H股12,12816.453261,58483.546800
  总表决情况242,916,75999.50701,193,4910.48899,9880.0041
3.00《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 议案》A股244,034,13899.99492,7000.00119,6880.0040
  其中:A股 中小投资者31,920,53899.96122,7000.00859,6880.0303
  H股73,7121000000
  总表决情况244,107,85099.99492,7000.00119,6880.0040
上述议案第2项和第3项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经办律师:刘长金
二○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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