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30122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9:01:59 中财网
原标题:恒勃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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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01号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恒勃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恒勃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026年9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周书忠先生递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周书忠先生提议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日,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将前述部分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开会时间由2025年9月15日延期至2026年9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不变。贵公司董事会认为周书忠先生符合提出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条件,其提出的增加本次会议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畴,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故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一并审议。

恒勃股份于2026年8月25日、2026年9月1日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延期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7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1500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书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恒勃股份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4人,代表股份95,776,756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67.0903%(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恒勃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583,696股,反对股份3,200股,弃权股份3,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5,768,356股,反对股份3,200股,弃权股份5,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3.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5,767,956股,反对股份3,600股,弃权股份5,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5,767,956股,反对股份3,200股,弃权股份5,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5,767,956股,反对股份3,200股,弃权股份5,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5,768,056股,反对股份3,100股,弃权股份5,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因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不足两名,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由现场会议推举的一名非关联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恒勃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2、4、5、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曹 琳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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