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民技术(300077):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26-052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担保生效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民技术”)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国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科技”)、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斯诺”)分别提供新增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5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担保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及2026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关于2026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关于为子公司国民科技的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国民科技于近日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公司为前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公司本次为国民科技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1、公司及国民科技共同与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内蒙古斯诺向前述银行申请人民币6,4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国民科技已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其内部审议程序。 2、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授权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斯诺参与前述银行广付通业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为前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内蒙古斯诺以部分自有设备与芯鑫融资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及相关文件,融资总额5,000万元,融资租赁期限2年。公司与芯鑫融资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2025年9月,公司及国民科技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内蒙古斯诺向前述银行的总额为9,900万元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9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本次为担保合同有效期内还款续贷,原担保合同额度保持不变。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公司为内蒙古斯诺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被担保人1 公司名称:国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593140 成立日期:2009年3月10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关仕源 注册资金:54,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信息与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与通信技术、物联网与通信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硬件技术及产品的研发、销售;信息与信息安全、互联网与通信工程项目的设计;智能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安全访问控制设备的安装与维护;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产品、电子产品购销;经营电子商务;电源管理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芯片的销售;供应链管理;房屋租赁;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安装服务;智能电子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国民科技100%股权。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2025年末总资产12,127.56万元,净资产6,686.69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791.58万元,利润总额-149.37万元,净利润-149.35万元(注: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26年6月30日,总资产14,132.20万6,302.44 2026 16 1,656.25 -384.25 元,净资产 万元; 年-月实现营业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384.25万元(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二)被担保人 公司名称: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XBH213 成立日期:2016年3月30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斯诺工厂办1 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军 注册资金:11677.6253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内蒙古斯诺95.6423%股权。 2025 195,021.46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年末总资产 万元,净资 产31,083.90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9,814.38万元,利润总额-5,988.67万元,净利润-4,878.14万元(注: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26年6月30日,总资产220,075.75万元,净资产29,343.70万元;202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6,777.76万元,利润总额-2,002.35万元,净利润-1,740.21万元(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 甲方(保证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被担保人):国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 合同生效: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公司、国民科技与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内容 甲方(债权人):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区支行主合同债务人(被担保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1):国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2):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债权限额:人民币3,500万元 2,900 《保证合同》债权本金数额:人民币 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成债权、票据垫款形成债权、保函形成债权以及其他授信业务形成的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拍辅费(法院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送达费、公告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利息、以物抵债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债权人承担部分)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债务人每笔债务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经当事人签署后生效。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之《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 甲方(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保证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担保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与芯鑫融资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担保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租赁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担保范围: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公司、国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担保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900 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万元 担保范围:1)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2)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74,703.60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23,966.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2025 134.7487% 司最近一期(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之《最高额保证合同》;2、公司及国民科技共同与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区支行签署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3、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之《最高额保证合同》;4、公司与芯鑫融资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之《保证合同》; 5 、公司及国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签署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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