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电气(603390):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7:01:56 中财网
原标题:通达电气: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6-039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9/242026/9/282026/9/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决定是否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及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351,633,984股(前述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已从公司总股本中扣除),扣除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538,800股后的股份350,095,184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009,518.4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1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50,095,184×0.10)÷351,633,984≈0.10元。

2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350,095,184股×0股)÷351,633,984股=0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1+0)=(前收盘价格-0.10)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9/242026/9/282026/9/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参与利润分配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201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等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但不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的限售股,即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正大道1112号
联系电话:020-36471360
联系邮箱:TDDQ@tongda.cc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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